財團法人臺西文教基金會;臺西文教基金會; 台西文教基金會; 台西

組織章程

財團法人台西文教基金會 章程
中華民國 86年4月15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訂定
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第七屆第七次董事會修訂並更名
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第七屆第八次董事會修訂
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據民法暨「雲林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」而設置成立,並依據「財團法人雲林縣立台西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」以下簡稱原會)。第七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更名為「財團法人台西文教基金會」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以「惜根戀土,深耕家鄉,提掖台西文教」為宗旨。推動和辦理下列業務:
一、主辦文化性、學習性的系列活動。如:講座、社團、研習、訓練、競賽、參觀、交流、文字及視聽出版、文化展演等。其訴求面向則涵容多方,箇中大端為:
(一)光揚海口人本色-堅毅自信,樸實勤懇,兼具硬頸和剛腸。
(二)強化人、文、地、景、產之鄉土認知,凝聚共識,增益在地春和,激勵後進志意。
(三)寓教於樂,導引青少年正當休閒,裨助身心健康,青春無毒。
(四)學、做並濟,開拓鄉親子弟學習視野,提振新知與職能。
(五)倡發海洋文化,映顯鄉風與民情,挺立台西特色。
(六)活絡在地觀光與相關產業,挹注青年在地就業或鮭魚返鄉的活水。
二、在地與出外鄉親的急難救助。
三、延續原會創辦初衷,協助台西國中發展校務,要項為:
(一)設置獎助學金,獎勵優良及清寒學生。
(二)獎助校辦之藝文、體育、推廣教育及文化交流活動。(三)資助校辦之教育專業知能講座活動。
(四)表揚校內教師優良事蹟或教學頗著績效者。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以上有關獎補助要點得另訂之。
四、其他與推動及帶動台西文化教育發展相關之活動。
第三條 本會基金為原會創會基金,共計新台幣肆佰萬元整。由全國各地雲林同鄉、社會賢達、工商企業團體及各界熱心文教人士捐助;俟本會依法完成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捐助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台西鄉中山路408號(雲林縣立台西國民中學校內)。
第五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基金之籌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二、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。
三、内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。
四、獎補助案件之審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五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六、董事之改選(聘)。
七、其他重要事項之審理。
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至二十一人組成,另設監察人三至五人。第一屆董事與監察人除由原捐助人中選聘外,應遴聘三分之一以上(含)文教界學術代表為董事與監察人,其中台西國中校長為當然董事。第二屆開始,董事由前屆董監事會選聘,監察人由前屆監察人選聘之;另因應寬籌捐助資源暨推廣文教業務需要,並得敦聘母縣或認同本會之熱心人士為董事與監察人。董事與監察人均為無給職。
第七條 本會董事與監察人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;董事與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(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)出缺,董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選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與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董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聘下屆董事與監察人,並按期辦理交接。 
第八條 本會設董事長一人,常務董事五至七人、由董事互選之,而台西國   中校長為當然常務董事;設常務監察人一人,由監察人互選之。董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;常務董事負責審議本會經常性或臨時性業務,常務監察人負責監督本會財務與業務。董事會並得因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,處理有關業務。
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與監察人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數過半同意行之。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與監察人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條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,承董事長之命,處理本會經常性業務。祕書長人選由常務董事審議提名,並提交董事會通過後遴聘;祕書長下得置工作人員若干名,辦理獎助與文化推廣事宜。
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 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,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:
一、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二、本年度業務計晝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三、財產清冊(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捐助憑據影本)。
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外之工作,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應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。非經董事會之決議、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會之捐助。
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基金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應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故解散時,須依法解散清理之賸餘財產;經主管機關許可後,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,不得歸屬其他一般自然人或私人團體機構。
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,經主管機關核備、聲請法人登記後實施,修訂變更時亦同。